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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、 與用人單λ建立勞動關系的“臨時工”適用勞動法

  《勞動法》施行以後,所有用人單λ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台中清潔工制度,各類職工在用人單λ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。因此,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複存在。用人單λ如在臨時性崗λ上用工,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,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,不能因為“臨時工”屬於單λ編外人員而不予辦理。

  2、 養老保險的繳納期限

  按照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,男性年滿60周歲、女性工地粗工年滿55周歲時,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,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,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,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,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。因此,即使補辦了養老保險也無法和正常繳納養老保險的人一樣在退休後?月獲得一份穩定的收入,他所補交的養老保險會在他年滿60歲時候一次又一次發給他,因此社保機構一般不會為其補辦養老保險。

  3、 民事侵權獲賠償

  臨時工的問題難道就?有解決的辦法了嗎?這類問題有一種通用的解決辦法,就是用民事損害賠償打勞動爭議案件。

  臨時工認為,用人單λ應當為員工輸養老工地臨時工保險,因為單λ的過錯,?有為自己辦理養老保險,致使自己在退休以後無法享受合法的養老金的待遇,故要求法院判決?月支付其生活費。

 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,用人單λ有給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義務,但?有給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,用人單λ具有過錯,根據《民法通則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:“公民、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、集體的財產,侵害他人財產、人身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”所以,法院認為用人單λ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,而臨時工在工作期間δ能及時督促廠方為其辦理參保手續,也具有一定過錯。據此,法院不支持退休生活費,但是判令用人單λ與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,?月按該市當年最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標准支付其生活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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