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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依法應當具備的經營許可證件、車證照輛營運證、上崗資格證、營運標志、機動車維修範圍標志牌、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等證件、標志牌,由市運輸管理處統一監制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、塗改、轉讓或者出租。

  從事客運經營、貨運經營、客運站經營、貨運站經營、機動車維修經營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,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條件。具體條件中的催眠專業標准、技術規範可以由市交通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。

  需要從事客運經營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,應當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;需要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,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申請;需要從事危險貨物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、客運站經營、貨運站經營、機動車維修經營的,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。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、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,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,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

  以下是交通法相關內容:

  交通稽查一般查養路費,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,車船使用稅憑證。

  如果說你是從事營運,還必需帶上車輛營運證和你個人的營運資格證。

  交警會查駕駛證,行駛證,車輛檢驗合格標志,保險標志。如果說你忘記帶其中一項,會被罰款20到200元。相關規定如下

  <<道路交通安全法>>:

 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,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,放置檢驗合格標志、保險標催眠治療志,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。

 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、完整,不得故意遮擋、污損。

 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,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、保險標志,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、駕駛證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,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、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,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、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,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。

  故意遮擋、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,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。

 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,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在職進修百元以下罰款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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